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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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推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有效实施,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发展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培育粤港澳大湾区游艇旅游消费新热点,打造海上新广东。完善港澳游艇出入境、航行、停泊等方面的便利化政策措施,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游艇自由行有效实施,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建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措施
(一)创新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管理模式
1.实施港澳游艇“两套牌”管理模式。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试点实施港澳游艇办理内地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对在港澳地区办理船舶登记的游艇,在不注销已办理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办理一定有效期限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港澳游艇在指定口岸办结进口岸手续后、办理出口岸手续前按照内地船舶管理,在大湾区内地九市范围内实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2.实施入境港澳游艇免担保政策。经国务院同意,对符合条件的入境港澳游艇实行免担保政策并在广东省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规定。

 

3.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便利措施。港澳游艇驾驶人员及乘客符合快捷通道通关条件的,可经边检快捷通道通关;口岸基础设施及相关配置等满足要求的,游艇驾驶人员及乘客完成边检入境查验手续后可返回游艇。对于已向边检机关备案的港澳游艇及其载运人员,边检机关可提供集中办理边检手续的便利措施。

 

(二)构建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制度体系
1.出台《广东省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管理办法》(附件 1)及配套制度。明确粤港澳游艇自由行适用范围、活动水域和管理要求,以及港澳游艇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办理流程、驾驶人员备案和管理要求、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措施、游艇俱乐部管理责任等内容,构建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的制度基础,实现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有章可循。

 

2.制定《港澳游艇入出内地安全管控工作机制方案》。
明确海事、海关、边检、公安、交通、口岸、海警等部门或者机构职责,建立告知提示、监控预警、核查反馈、处置惩戒、联合执法、风险保障等机制,优化跨地区、跨部门协作监管,实现港澳游艇信息共享共治。

 

3.编制《港澳游艇航行指引》。根据港澳游艇出入境口岸和休闲活动水域,结合通航环境和船舶交通流等特点,推荐香港屯门口、分流角、澳门口至各口岸的多条主要航线及航法,明确航行中安全注意事项,实施航行便利举措,为港澳游艇合理选择航行路线、规范操作提供参考,保障港澳游艇安全、有序、便捷航行。

 

(三)构建港澳游艇出入境口岸和休闲活动水域动态更新机制

港澳游艇应当自指定的口岸出入境,并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开展水上休闲活动。根据口岸功能和通行能力,经评估,首批指定广州南沙客运港口岸、深圳蛇口邮轮母港口岸、深圳机场码头口岸、珠海九洲港口岸、珠海万山港口岸、中山中山港口岸等 6 个游艇出入境口岸。首批划定的游艇休闲活动水域见附件 2。

 

根据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开展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商驻粤军事主管部门、驻粤口岸查验部门动态调整指定口岸和游艇休闲活动水域。

 

(四)推动与港澳政府机制衔接
1.推动与港澳政府签署相关协议。推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香港游艇入出广东工作安排》《澳门游艇入出广东工作安排》,明确两地政府部门对港澳游艇的监管责任和义务,落实源头管理和属地管控责任,促成各方共同加强产业规划、政策支持、联合协作和风险防控,实现港澳游艇入出内地的规范管理。

 

2.开展港澳游艇证书、驾驶人员证书技术比对认可。加强游艇检验协作,逐步实现游艇检验标准的统一。由港澳海
事管理机构及其认可的检验机构或人员对拟进入广东参加自由行的港澳游艇开展检验,同时要求游艇按内地标准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并出具船舶检验合格证明。对于驾驶港澳游艇的驾驶人员无需换领内地游艇驾驶证书,并配套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航行规则、通航环境和安全知识的宣贯机制,提升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水平。

三、机制保障

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强对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
工。涉及中央及中央有关部门事权的事项,提请获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游艇进入港澳地区的方案另行研究制定。

(一)建立广东省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广东省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联席会议制度,在省委、
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工作,并负责牵头实施安全管控工作机制,指定港澳游艇出入境口岸,划定、调整和公布游艇活动水域,建立与海事、海关、边检等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以及省有关单位的常态化沟通机制,指导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政府贯彻落实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各项政策。依托粤港澳游艇自由行信息管理等系统,实现对港澳游艇“全航程动态感知、全航程通信保障、全航程应急高效”的安全管控。

 

(二)建设粤港澳游艇自由行信息化平台
由广东海事局会同海关、边检、公安、交通、口岸、文旅、政务和数据、海警、金融监管等部门或者机构,建设粤港澳游艇自由行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港澳数据和口岸等部门现有监管资源和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信息在各部门间共享、流转,推动港澳游艇入出广东手续信息化办理,形成监管合力。

 

(三)探索开展游艇保险业务
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政策实施中港澳游艇在内地被盗、灭失、毁损及驾驶人员、乘客伤亡等情况,指导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游艇相关保险业务,优化保险产品,覆盖航行安全、第三方责任、财产损失等风险,满足不同群体风险保障需求。鼓励港澳游艇购买相关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

 

(四)强化资金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支持保障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联席会议运作,落实“全航程通信覆盖、全航程动态感知、全航程“应急高效”等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完善口岸查验监管基础设施,配置游艇停泊和人员上下船智能化监控设施设备,满足口岸查验部门“可视、可控”的监管要求。推动地市逐步完善公共游艇码头布局规划,新建一批公共游艇码头,因地制宜建设游艇配套设施设备等。加强对现有码头的规范管理,支持各地市结合港口规划推动老旧码头改造为游艇码头,并完善配套设施。

 

(五)优化游艇旅游产品供给
鼓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依托海洋海岛、万里碧道、滨江旅游廊道等资源,打造一批短途观光体验游、中长线商务和深度游、跨岛观光和探险游等多样化、品质化的游艇旅游航线。鼓励游艇旅游相关产品研发运营,重点打造海钓、潜水观光、登岛探险等适合游艇游玩的特色旅游产品。加强水陆联动,串联沿线陆上旅游景区景点和文化资源,丰富提升游艇旅游体验。

 

附件:
1.《广东省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管理办法》
2.《首批游艇休闲活动水域》附件 1

广东省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游艇产业协同发展,规范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指定口岸入出内地且仅限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自由行的港澳游艇(以下简称港澳游艇)、驾驶人员及其乘客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下简称内地九市),是指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

 

本办法所称港澳游艇,是指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有效的本地牌照,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的香港第 IV 类别游乐船或者澳门游艇。

 

本办法所称游艇驾驶人员,是指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游乐船只一级、二级操作人合格证明书,或者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远洋船长、沿岸船长等级的游艇驾驶员执照的人员。

 

第三条 港澳游艇依照本办法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方可在内地九市水域航行、停泊。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不含非中国籍)、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为其所有的港澳游艇申请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应当向内地九市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港澳游艇所有人证件。
包括:
1.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2.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 港澳游艇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提供其注册证书及有效商业登记证。
4.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二)港澳游艇依法登记(注册)凭证。
(三)有效的船舶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四)与经内地九市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第六条 港澳游艇应在拟进入内地水域 7 个工作日前通过信息系统等方式提交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检验合格证明,且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七条 港澳游艇在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入出内地,在内地每次连续停留或每年累计停留均不得超过 180 天。

港澳游艇每次入出内地应当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外开放口岸依法办理进出口岸手续,自觉接受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的检查监管。港澳游艇应直航至指定口岸接受入境检查,在入境检查前不得擅自在内地水域活动或停靠其他码头泊位。港澳游艇办理出境手续后须直接出境,不得在内地水域逗留或停靠其他码头泊位。

港澳游艇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应当提交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离港证明材料。

港澳游艇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仅在办结进口岸手续后生效,办结出口岸手续后失效。

 

第八条 对持有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港澳游艇,在内地九市水域航行、停泊期间,按照内地船舶进行管理,港澳游艇驾驶人员无需换领内地游艇驾驶证书。

 

港澳游艇、游艇驾驶人员及其乘客在内地发生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人员伤亡,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第九条 港澳游艇应在首次进入内地水域 1 个工作日前通过信息系统等方式向内地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备案游艇、驾驶人员及乘客信息。已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需要注销备案信息的,应当按照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规定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

 

航行过程中应当由已备案的驾驶人员操作驾驶。

 

第十条 港澳游艇及人员入出内地应当在指定口岸接受检疫和卫生监督。港澳游艇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的,应符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依法向海关申报和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港澳游艇不得载运或变相载运货物。港澳游艇进境后,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口岸查验部门封存在艇上的物品。

 

第十二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入出内地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三条 已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港澳游艇进入内地后,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返回港澳。

 

港澳游艇在内地发生被盗、损毁或者灭失的,港澳游艇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立即向海事、海关、边检、公安、海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予以退办。

 

对已取得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按照规定予以撤销,并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同一申请人提出的港澳游艇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申请。

 

第十五条 港澳游艇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港澳游艇、驾驶人员及乘客负有管理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鼓励港澳游艇购买在内地水域航行、停泊期间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

 

入境港澳游艇需与经内地九市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游艇俱乐部对其管理的港澳游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并协助港澳游艇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进出口岸、进出港报告及海关、边检等手续。

 

第十六条 港澳游艇入境后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域范围内进行水上休闲娱乐活动。
(二)按规定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在船人员信息等情况。
(三)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正常开启,并保持水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
(四)服从公安机关和海警机构的检查管理,配合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五)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 入境港澳游艇、游艇驾驶人员及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还将限制或者不予受理其新的入境申请:

(一)利用入境港澳游艇参与走私、偷渡,或者非法携带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货物或者物品,或者非法携带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的。
(二)驾驶入境港澳游艇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醉酒驾驶入境港澳游艇,或者有其他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的行为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港澳游艇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逃避、拒绝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或者拒不配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在内地转让、出租、出售港澳游艇,或者未经许可利用港澳游艇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五)港澳游艇入境后,无正当理由在内地每次连续停留或每年累计停留超过 180 天的。
(六)港澳游艇在办理入境手续前、办理出境手续后,未经边检机关准许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或者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七)驾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港澳游艇的。
(八)驾驶入境港澳游艇超出划定水域范围活动的。
(九)驾驶入境港澳游艇在内地发生水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2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1 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前款第九项情形的,在处理完毕前或者相关法律程序完结前不予受理新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入境港澳游艇违反本办法超期滞留内地和超出内地九市水域航行、停泊的,由广东省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海事、海关、边检、公安、海警等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布控追查和处置。

 

第十九条 海事、海关、边检、公安、交通、口岸、文旅、政务和数据、海警、金融监管等部门或者机构通过广东省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粤港澳游艇自由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港澳游艇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注销,游艇及其所有人、驾驶人员、乘客备案,港澳游艇入出内地记录、违法违规等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共同加强对港澳游艇入出内地及在内地航行的监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 XXX 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附件 2
首批游艇休闲活动水域范围
一、珠江口水域(附图 1)
A 区:
a: 22° 03´ 43" N,113° 37´ 22" E 。
b: 22° 03´ 43" N,113° 51´ 29" E。
c: 21° 54´ 43" N,113° 37´ 22" E 。
d: 21° 54´ 43" N,113° 51´ 29" E 。
B 区:
a: 22° 03´ 17" N,113° 53´ 09" E 。
b: 22° 03´ 17" N,113° 55´ 37" E 。
c: 22° 05´ 37" N,113° 55´ 37" E 。
d: 22° 05´ 37" N,114° 02´ 55" E 。
e: 22° 01´ 23" N,114° 02´ 55" E 。
f: 22° 01´ 23" N,113° 53´ 09" E 。
C 区:
a: 22° 01´ 23" N,114° 13´ 16" E 。
b: 21° 59´ 08" N,114° 05´ 37" E。
c: 21° 56´ 37" N,114° 07´ 07" E 。
d: 21° 58´ 58" N,114° 15´ 01" E。

 


二、深圳湾水域(附图 2)D 区:
a: 22°29′ 27.3″N,113°56′51.0″E
b: 22°28′43.8″N,113°57′21.1″E
c: 22°29′43.4″N,113°58′36.0″E
d: 22°31′18.8″N,113°58′36.0″E

 

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游艇休闲活动水域深圳湾水域示意图

更新时间:2025年4月28日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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